欢迎访问emc官网首页进入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党建行风>党风廉政 党风廉政

emc官网首页进入加强医药代表活动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规定,加强医院对药品、耗材、医疗设备等宣传、推广人员(以下统称医药代表)活动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江苏省卫健委《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医药代表活动管理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71 号)、东台市卫健委《关于东台市医疗机构加强医药代表活动管理的通知》(苏卫健2019207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合同管理制度

1、药剂科、设备科等科室应加强合同管理,监察室建立健全药品、耗材、医疗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企业)的诚信档案,及时记录该企业医药代表的违规不良行为。

2、药剂科、设备科等科室与医药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要明确医药企业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责任条款,并将诚信档案记录的医药代表违规不良行为纳入合同的违约条款。

二、登记备案制度

1、医务科、护理部、科教科等职能科室应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医务人员参加医药企业举办的学术会议、讲座等需经相关职能科室同意,向监察室报备。

2、监察室对来访医药代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所有与我院存在业务关系的医药企业的代表均应填写《emc官网首页进入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附件 1,此表可在emc官网首页进入

官网上下载),并将此表报送监察室登记备案。一般每年登记备案一次。医药企业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登记备案。医药企业向医院药剂科或设备科等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药剂科或设备科等审核通过后,监察室登记、备案、建档。登记备案时还应该提供下列资料:

1)所在医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监察室负责为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制作与医务人员员工工作牌有明显区别的标牌,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业务活动须佩戴此标牌。

三、院内接待制度

1、接待管理部门:监察室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等相关事宜。

2、接待时间:每周星期二(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3:00-5:00。

3、接待场所:在北关院区行政楼三楼设立医药代表接待室。雅区院区住院大楼投入使用后,在雅区院区设立接待室。接待室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 90 天。

4、接待人员:原则上为相关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负责人,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监察室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并监督。

5、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药品、耗材和医疗设备等信息介绍。

6、接待要求:

1)监察室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

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2)接待前期准备:医药代表预约登记。接待前,医药代表须填写《医药代表预约接待申请表》(附件 2,此表可在

emc官网首页进入官网上下载)发送至监察室电子邮件(邮箱:

jssdtszyyjcs@163.com)进行预约登记。监察室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并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恕不接待。

7、接待流程:

1)监察室工作人员核对医药代表信息,至少核对以下信息:身份证明、工作标牌、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如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未进行预约申请者或不符合接待流程的,不予接待,并纳入医药企业诚信档案。

2)监察室工作人员介绍双方人员后,听取医药代表对药品、耗材和医疗设备的信息介绍;收集相关资料;双方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后续事宜等。

3)监察室工作人员完善接待记录,填写《emc官网首页进入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附件 3),按年度归档。

8、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严禁私自向医药代表提供药品、耗材等使用信息等。

9、严禁未在我院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我院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药代表直接在门诊、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科、信息科等工作区域开展业务;严禁医药代表伪装成患者进入医院,利用就诊等手段进行药品、耗材推销或进行其他违规活动;严禁医药代表在院区范围内向病人推销所代理药品、耗材等。

四、巡查监控制度

1、监察室组织保安、药剂科、设备科每天巡查,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医药代表要坚决劝离并处理,并记入医药企业诚信档案。

2、监察室对利用医药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耗材)统方、商业贿赂、违规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建立“黑名单”并实时上报东台市卫健委医政科。且对其所代理的药品、耗材、设备等实行限制使用,情节严重者予以停用。

3、信息科应在药剂科、设备科、财务科、临床医技科室等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必要时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监控录像至少保留 90 天,及时发现、记录、留存和分析医药代表在院内重点区域的活动信息。

五、监督惩诫制度

1、全院医务人员如发现医药企业、医药代表有违规行为,应向监察室举报,对经查实的给予奖励,每例奖励人民币500元。

2、监察室要严肃查处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违规统方、违规私自采购使用药械等行为,给予当年度医德医风考核、综合考核不合格,并与绩效工资挂钩,予以停发当月全部绩效处罚,对其职务调整、职称评定、学科带头人等予以一票否决。

3、医药代表违反规定开展工作,进入医院开展以推销为目的的违规行为,监察室要约谈涉事医药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上报东台市卫健委医政科。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规定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emc官网首页进入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

附件 2:emc官网首页进入医药代表预约接待申请表

附件 3:emc官网首页进入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



Copyright © 2022 emc官网首页进入 - App store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授权,禁止抄袭转载
地址:东台市高新区雅居路198号 东台市北关路6号,服务热线:0515-69662271
ICP备案证号:苏ICP备20036924号